三、 佐证 材料一览表
1. 本 区 户籍儿童户籍地入学 (不含集体户口及公共户)
序号 | 证件 | 具体要求 |
1 | 儿童户口簿 | 地址页、户主页、儿童本人页 |
2 | 儿童出生证明 | 出生证明上儿童姓名与户口簿一致 、出 生证明上监护人姓名及证件号码与户口簿 一致 |
3 | 监护人(父母双方)户口簿 | 地址页、监护人本人页 |
4 |
房产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 (1)该地址与儿童 户籍 地址一致 (2)如为产证或凭证须提供产证编号页、登记 日页、产权人页。 ( 3 )如产权人与儿童是三代直系关 系的,请另提供佐证证明 |
2. 本市户籍儿童人户分离居住地入学(含黄浦区集体户口及公共户)
序号 | 证件 | 具体要求 |
1 | 儿童户口簿或儿童个人户口卡 | 地址页、户主页、儿童本人页 |
2 | 儿童出生证明 | 出生证明上儿童姓名与户口簿一致 、出 生证明上监护人姓名及证件号码与户口簿 一致 |
3 | 监护人(父母双方)户口簿 | 地址页、家长本人页 |
4 | 儿童《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或《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凭证》) | 受理截止日为4月28日,且在验证时为有效。 |
5 |
房产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 案通知书》 | (1) 该地址与儿童人户分离地址一致 (2)如为产证或凭证须提供产证编号页、登记 日页、产权人页。 ( 3 ) 如产权人与儿童是三代直系关 系的,请另提供佐证证明 |
3. 外省市户籍儿童
序号 | 证件 | 具体要求 |
1 | 儿童户口簿 | 地址页、户主页、儿童本人页 |
2 | 监护人(父母双方)户口簿 | 地址页、户主页、父母本人页。如父母一方为黄浦区户籍(非公共户、集体户口),儿童的居住证地址需与父母一方的黄浦区户籍地址一致;如父母一方为黄浦区公共户、集体户口或本市外区户籍,儿童的居住证地址需与该父母一方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凭证》 或《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凭证》) 地址一致。 |
3 |
儿童出生证明 | 出生证明上儿童姓名与户口簿及居住证一致 、出 生证明上监护人姓名及证件号码与户口簿及居 住证一致 |
4 | 儿童《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 记凭证》 | 姓名及证件号码与户口簿及出生证明上一致 、居 住地址与监护人居住证上及儿童信息表上一致 |
5 | 监护人(父母一方)持《上海市居 住证》 | 监护人姓名及证件号码与户口簿及儿童出生证 明上一致、居住地址与儿童居住证上及儿童信息 表上一致 |
6 |
监护人(父母一方)参加本市职工 社会保险记录或灵活就业登记 |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延长〈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实施意见〉有效期的通知》(沪府办〔2023〕3号)等要求,2024年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一年内(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不含补缴)或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家长须提供 社保中心出具的“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 , 完整显示家长姓名、证件号码、已缴费情况。 |
7 | 监护人(父母一方)《上海市居住 证》积分通知书 | 如有,提供近 6 个月打印的通知书截图 |
8 | 监护人身份证(父母双方) | 姓名及证件号码与户口簿、居住证及儿童出 生证 明上一致 |
9 |
房产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 案通知书》 | (1) 该地址与儿童的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及监护人的 居住证 地址一致 (2)如为产证或凭证须提供产证编号页、登记 日页、产权人页。 ( 3 ) 如产权人与儿童是三代直系关系的,请另提供佐证证明 |
4. 港澳台外籍儿童
序号 | 证件 | 具体要求 |
1 | 儿童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儿童港澳 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 有效期内,正反面照片 |
儿童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儿童台湾 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有效期内,正反面照片 | |
儿童外国护照 | 有效期内、照片页、有效中国居留许可页 | |
2 | 儿童出生证明 | 出生证明上姓名与儿童所持证件一致、监护人姓 名及证件号码与监护人所持证件一致 |
3 | 持有通行证的港澳台及外籍儿童 《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 表 》 | 登记 表 上姓名及证件号码与儿童所持证件一致 |
4 |
监护人相关证件 | 上海户口:户口簿地址页(与儿童证件或住宿登记表地址一致;如不一致的,监护人还应持有与儿童证件或住宿登记表地址一致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或《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凭证》)、户口簿本人页 |
外省市户口:须符合外省市儿童父母证件要求, 居住证地址与儿童证件或住宿登记 表 地址一致。 | ||
港澳台外籍: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 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 大陆 通行证;持有效中国居留许可的外国护照、 持有 通行证的港澳台及外籍监护人还需提供《境 外人 员临时住宿登记 表 》(监护人所持证件或《 境外 人员临时住宿登记 表 》地址应与儿童证件或 住宿 登记 表 地址一致) |
5 | 房产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 备案通知书》 | (1) 该地址与 儿童本人 及监护人 所 持 材料地址一致 (2)如为产证或凭证须提供产证编号页、登记 日页、产权人页。 ( 3 ) 如产权人与儿童是三代直系关系的,请另提供佐证证明 |
四、联系方式
时间 | 咨询电话 | 咨询平台 |
4月 15 日至 4月 28日期间 周一至周五 9:00- 11:00 、14:00- 16:00 | 33134800*21539 15026643976 15026643973 15026643950 55369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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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 29日以后 周一至周五 9:00- 11:00 、14:00- 16:00 | 33134800*21539 55369819 |
五、系统开放时间
4月15日至8月15日,每日8:00至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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