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学招生对象
1.上城区户籍儿童少年。
2.持上城区范围内有效《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且实际居住在上城区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
3.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可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包括:
(1)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长期在国外工作,或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察部门工作,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需由本区亲属照管或寄养在本区的儿童少年。
(2)驻地在本区的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和本区在职教职工子女。
(3)直系亲属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本区的下列儿童少年: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公安民警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和因公伤残公安民警、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英雄模范子女;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险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子女。
(4)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子女和省委人才办认定的在杭省部属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持有《杭州市特聘专家证书》、属地为本区的《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属地为本区的《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工作地为本区的回归和引进浙商子女。
(5)在本区居住的港澳台籍、外国籍儿童少年。
2023年小学(含一贯制学校小学部,下同)入学的上述儿童还应同时满足: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或往年经上城区教育局批准缓学的儿童。
(二)小升初分配对象
1.上城区小学应届毕业生。
2.持有本区户籍和房产的杭州其他五个主城区(指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下同)公办小学应届毕业生。
3.持有本区户籍的杭州其他五个主城区民办小学应届毕业生。
4.持有本区户籍的杭州主城区外的小学应届毕业生(即“个别生”)。
5.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可在本区升学的小学应届毕业生。